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五) |
发布时间: 2012/5/15 15:55:01 |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域名注册根服务器或者设立域名注册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擅自设立域名注册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注册服务机构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制止其开展业务或者提供服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域名注册注册服务机构超出批准的项目范围提供域名注册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制止其提供超范围的服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文出自:亿恩科技【www.enkj.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