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2012/5/15 17:20: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34 号 《互联网 IP 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已经 2005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部长: 王旭东 二 OO 五年二月八日 互联网 互联网 互联网 互联网 IPIPIPIP 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 IP 地址资源使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 络的安全,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根本利益,促进互联网业的健康 发 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 具有 IP 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 IP 地址的单位和具有分配 IP 地 址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 IP 地址管理权的国 际机构获得 IP 地址自用或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统称为第一级 IP 地址分配机构。 直接从第一级 IP 地址分配机构获得 IP 地址除自用外还分配给 本单位互联网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为第二级 IP 地址分配机 构(以下各级 IP 地址分配机构的级别依此类推)。 第四条 国家对 IP 地址的分配使用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 “ 信息产业部 ” ) 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 中 心的 IP 地址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 “ 省通信管理局 ” ) 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级 IP 地址分配机构的 IP 地址备案活动实施 监 督管理。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统一建设并管理全国的互联网 IP 地址数据 库,制定和调整 IP 地址分配机构需报备的 IP 地址信息;各省通信 管 理局通过使用全国互联网 IP 地址数据库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 IP 地 址分配机构报备的 IP 地址信息。 第七条 各级 IP 地址分配机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网 站,按照 IP 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 IP 地址信息。 第八条 各级 IP 地址分配机构在进行 IP 地址备案时,应当如 实 、 完整地报备 IP 地址信息(需报备的 IP 地址信息参见本办法附录)。 第九条 各级 IP 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取得 IP 地址之日起二十个 工 作日内完成 IP 地址信息的第一次报备。 第十条 各级 IP 地址分配机构申请和分配使用的 IP 地址信息 发 生变化的, IP 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 产业部指定的网站,按照 IP 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交变更后的 IP 地址信息。 各级 IP 地址分配机构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 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备变更后的信息。 第十一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IP 地址信息的报备,由各基础 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总公司)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省级 公 司(省级分支机构)共同完成。 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总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完 成由其申请、使用和分配到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的 IP 地址信 息的报备。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按 照 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完成该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公司 (分 支机构)申请、使用和分配的 IP 地址信息的报备。 第十二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 国 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的网络管理单 位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完成其申请、使用和分配的 IP 地址信 息的报备。 第十三条 IP 地址分配机构同时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 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由其提供接入服务的使用自带 IP 地址的用户的 IP 地址信息,并自提供接入服务之日起五日内,填报 IP 地址备案 信 息,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 IP 地址分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 IP 地 址 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各级 IP 地址分配机构分配 IP 地址时,应当通知其 下 一级 IP 地址分配机构报备 IP 地址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 IP 地址 分配机构报备的 IP 地址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 IP 地 址分配机构报备的 IP 地址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 规 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 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 处 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 IP 地址管理制度 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 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同 时 处以上两种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 IP 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 IP 地址供本单位使用或者分配 IP 地址 供 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3 月 20 日起实施。 附录: 需报备的 需报备的 需报备的 需报备的 IPIPIPIP 地址信息 地址信息 地址信息 地址信息一、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备案单位名称、备案单位地址、 备 案单位性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件等。 二、备案单位的 IP 地址来源信息,包括 IP 地址来源机构名称、 IP 地址总量、各 IP 地址段起止地址码等。 三、备案单位的 IP 地址分配使用信息,包括: (一)本单位自用的 IP 地址信息,包括 IP 地址总量、各 IP 地 址段起止 IP 地址码、 IP 地址使用方式、网关 IP 地址、网关所在地 址; (二)尚未分配的 IP 地址信息,包括 IP 地址总量、各 IP 地址 段起止地址码; (三)向其他用户分配的 IP 地址信息,包括所分配的用户基本 信息(包括用户名称、单位类别、单位所属行业、单位详细地址、 联 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件)、所分配的 IP 地址总量 、 各 IP 地址段起止地址码、网关 IP 地址、网关所在地址、 IP 地址使 用方式。 四、自带 IP 地址的互联网接入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基本信息( 含 用户名称、单位类别、单位所属行业、单位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件)、自带 IP 地址总量、 IP 地址段起 止 地址码、自带 IP 地址的来源、网关 IP 地址、网关所在地址、 IP 地 址使用方式等。 本文出自:亿恩科技【www.enkj.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