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禁对其他产品不兼容 |
发布时间: 2012/6/25 13:53:45 |
为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管理,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权益,今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有因正当理由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不兼容的,须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不得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做出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选择。 文件还强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 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本文出自:亿恩科技【www.enkj.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