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站备案前置审批的相关说明? |
发布时间: 2012/5/15 16:26:29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 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 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通信管理局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2号)第五条的政策执行互联网备案信息审核。前置审批的相关机构: A、非经营性 1. 文化厅(文化) 2. 新闻出版局(出版) 3. 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 4. 教育厅(教育) 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 6. 卫生厅(医疗保健) 7. 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B、经营性 通信管理局(电子公告;广告业务;网络游戏;电子商务;有偿信息;电子邮箱;搜索引擎;即时通信等)相关机构的 联系方式,请咨询当地各主管部门,我司不负责相关咨询工作。凡涉及上述需要办理相关前置审批的网站,需先向对应的前置审 批主管机关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获得审核同意。相关网站在取得前置审批的资质以后,请将相关前置审批的文件扫描上传到 备案系统. 本文出自:亿恩科技【www.enkj.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