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调小组统一协调下,互联网行业部门(信息产业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保密局等),前置审批部门(包括包括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教育部、商务部、中国科学院、总参谋部通信部等),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认真落实互联网站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在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加强信息通报和管理联动,各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网站和有害信息,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通报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成员单位积极予以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对网站实施齐抓共管。
中国中央宣传部对互联网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日常行业监管,指导互联网行业协会工作。
前置审批部门负责互联网信息服务各自主管服务项目的前置审批,对网站县官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并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意见。部级前置审批部门应当明确审批范畴,健全审批流程,建立网站内容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并将全国负责前置审批工作的部门、人员、联系方式(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通报信息产业部,如遇变动应及时通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上意识形态工作,具体协调互联网意识形态管理,统筹宣传文化系统网上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站安全监督,依法处罚和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互联网站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意见。
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包括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公益性互联单位的管理责任,督促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履行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配合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接入其互联网络内的网站实施管理。
本文出自:亿恩科技【www.enk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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