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恩科技关于违规开办经营性网站的通告 |
| 发布时间: 2015/7/24 14:1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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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29号令》中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河南通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处7月23日的会议精神,现对接入用户做出以下信息传达: 第一:未取得经营性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从即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停止发布经营性信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经营性许可申请,取得经营性许可证后,方可开办经营性网站。 第二:未取得经营性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电信管理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三:对无经营许可证,而擅自开办经营性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空间接入商,由相关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空间接入商接入资质。 第四:亿恩备案部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亿恩现接入网站近期进行统一清查,对开办经营性网站用户,采取以下两点行动措施: (1)已取得经营性许可证,开办经营性网站的网站主办单位者,请在即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发送经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至亿恩备案部,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号。限期未发送经营性许可证的,未标注经营许可证号的,视作无证经营处理。 (2)无经营许可证,而开办经意性网站的,将要求网站开办者7个工作日内停止发布经营性信息,限期未改正的,将对其网站停止接入服务。 第五:本次行动相关监管机构以及相关领导相当重视,请有关网站开办者积极配合,以免给你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本通告所有内容从即日起开始实施,谢谢大家配合。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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