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离职被索赔51万 副教授和学校没能“好聚好散”
因为辞职一事,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副教授女博士,和学校没能“好聚好散”。
2019年9月25日,女博士向学院递交辞职报告,被学校领导以“不允许”驳回。其又向忻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者于2020年3月25日裁决忻州师范学院于裁决生效后30内终止与李倩的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但学院不服仲裁委的这一裁决,并向忻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退还读博期间以及博士毕业后享受的经济待遇等费用共计51万元。”
4月17日,女博士收到法院传票,“我能理解学院想留人的做法,可既然已经提出辞职,就应该放人,我也会退还法律规定的赔偿金,合理的部分我会退。”
双方因为离职赔偿金的数额问题,争论不休。
忻州师院在起诉状中说:双方于2018年9月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8年6月取得博士学位后回原告单位工作,为原告服务满5年(2018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后,方可提出调动要求。如果要提前调离,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以每年5万元的标准向甲方缴纳补偿费(因原告为培养被告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按照该协议规定,被告不得在2023年6月30日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如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至少应缴纳各项费用共计51.0504万元。因此,被告在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仲裁委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裁决,显然是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在女博士看来,自己需要支付的离职赔偿金额应该是84612。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离职赔偿金的数额。
“即使我们已经签订了劳动协议,我作为劳动者也有选择自己工作的权利,且学院提出的赔偿金额是违背国家《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管理条例的,但他们拒不承认。”女博士说。
女博士称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她自认为需要赔偿的金额应为84612元。“我于2008年硕士毕业到忻州师范学院工作,2015年向学院提出申请前往西北师范大学读博,2018年6月博士毕业。读博三年期间,学院为我正常发放基本工资,缴纳保险和公积金,其中一年为脱产学习,学院分10个月每月发放5000元生活补贴,共计5万元。博士毕业后,学院为我报销了34612元的学费、住宿费及往返车费,共计84612元。”
“看到51万的赔偿金额时,我非常惊讶,至今仍在失眠。”女博士认为,自己读博期间仅占用了学院5万元的生活补贴和3万余元的学费、住宿费和车旅费,却要赔付51万元,十分不合理。
“学院要求的赔偿,在合法范围内我都能接受,但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离职女博士认为,忻州师范学院制定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将于5月20日下午开庭审理忻州师范学院与女博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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