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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微博大V推广商品要注明是广告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告,该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起开始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网购时,除了特殊商品外在收到商品七日之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外还对微博有偿推广商品进行了规定。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告,该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起开始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网购时,除了特殊商品外在收到商品七日之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外,还对微博有偿推广商品进行了规定。

目前很多企业会付费请名人或明星等微博大V为其产品做“推广”,比如让其在网上转发自己企业的微博或者称赞销售的产品质量好、价格公道等,从而达到广告目的。

有些明星转发一条推广微博要价就超过30万元,而且在微博中并不会注明是收费推广,如果这些推广存在虚假代言、说昧良心话,那么是否属于违法呢?

根据《办法》,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看来以后名人大V一边收钱做广告一边微博挣名声的好日子没那么容易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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