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
工商总局今天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除部分特殊商品,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办法》从3月15日起施行,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都要遵守该办法规定!
《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办法》强调,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此外,《办法》特别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办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实际上,根据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不仅仅是网络购物,除此之外的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也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而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在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表示,“无理由退货制度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也借鉴了国外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并且根据我国实际上在此之前已经有的实践,即有些网站在此之前已经实现了这样一个7日内,甚至还有更长的30日之内的无理由退货制度。”
无论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工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都将在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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