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划定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表”,即从起草组成立至2014年12月,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此举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同时也意味着2014年成为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元年”。
本文结合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未来趋势,提出中国电商立法九大空白地带,希望对电商领域的创业者有所帮助。
1、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几乎涉及所有网络经营主体,而对于征税对象、税率等以及何时开征问题,更具有极大的关注度,它同时也是所有电商立法中关注度最高的问题。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2013年两会期间,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步步高董事长王填提出的对电商征税的提案、呼吁,将电商是否应该纳税的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随后,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的《2013市场公平法案》要求企业通过互联网、邮寄产品目录、电台和电视销售商品时,必须向购买者所在地政府交纳销售税,这反过来也让国内看到了对电商征税的可行性。
2、电子认证及电子签名的配套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由于该法对于电子商务能否有效运转拥有否决权,所以它在所有立法中是最为急迫也最为重要的。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区别于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需要一部更高层面的大法进行支撑,我国电子认证的立法已经初现雏形,至少上位法的支持力度已经很大,它更需要的是一些落地的法律法规的支撑。
3、虚拟财产保护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同样具有高度普遍性。伴随国内C2C网店的发展,网络店铺的信誉越来越成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加上网游的发展,虚拟游戏装备、网游账号等虚拟财产量值也越来越高。当这些无形资产或虚拟财产的所有人遇到自然生命结束、离婚、合伙解散甚至侵权等情况时,这些财产的保护和处置就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2013年淘宝网推出网店“过户”引发普遍关注,因为它开始着手解决电子商务时代公民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从而为这一领域的立法探索踏出了有益的一步,填补了法律局限性和滞后性,值得肯定。但同时,也暗示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缺位。
4、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在电商纠纷和侵权行为中,电商知识产权的问题最为突出,这也意味着,电商知识产权立法的缺位同样存在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网络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5、互联网金融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大幕拉起,一方面,传统金融企业在切入互联网领域,另一方面,电商企业借由支付业务也在切入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正突显“两翼”发展的模式,并表现出突飞猛进的状态,几乎成为每个人都想咬一口的“奶酪”。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包括三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网络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当前商业银行普遍推广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属于此类范畴。
6、电子商务合同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伴随电子商务合同的广泛使用,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重要性正日益提升。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这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成立、签署和生效,电子合同的履行,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等,它与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法律有关,又与现行的合同法、证据法产生交叉,涉及很多实践层面具体问题的规定。
7、互联网纠纷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相关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这既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修改和完善,比如现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证据法对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了普遍性的规定,但对于具体的电商纠纷,可能由于一些具体细节上的模糊,需要法律做出进一步的指引,也包括程序法方面的制定和考虑,比如在互联网上发生纠纷时管辖权方面的规定等。
8、网络欺诈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一定普遍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商家欺诈,如虚构或提供不实的商品质量、材质描述,这需要消费者保护法对其惩罚做出有力度的规定,当前《消费者保护法》修改已涉及这一方面的问题。另一个方面就是商家被欺诈,比如网站对这种未达成付款的欺诈威胁目前尚无保护机制。
9、信息安全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一定普遍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一方面涉及电商交易信息安全,另一方面也涉及国家对相关电子信息安全的立法。
观察:电商规范宜就低不就高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出台,背后都有着不同利益之间的角力和博弈,电商立法同样不可避免。客观说,立法虽然会受到利益主体的影响,但从一个良性社会发展来考虑,立法的角力和博弈,恰恰让法律有了它的适时性和适度性。
哪些利益需要在哪些时候给予保护,这样才能更有助于社会的有序性;哪些行为需要在哪些时候得到规范,这时候才不至于影响行业的创新和生长的动力;一项权力,需要保护的度在哪里才不至于威胁到整个产业链或生态圈的发展,所有这些涉及时空交织的线条,都需要人们的辩论、讨论乃至争议,最后让一部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效率。
国内知名电子商务法律专家张延来表示,“电商规范不适合规定过高的门槛。反之,应该通过规范鼓励广大电商去实现网上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前副行长吴晓灵更是提出对互联网金融要适度监管的理念,这似乎暗示着当前电商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更加全面,需要更具全局性和前瞻性。
2014是电商立法元年,这一年也被人们冀予期望,这种期望绝不是解决哪个具体问题,而是一个新的体系和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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