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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诉百度盗版案胜诉 判决总金额达49.1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优酷土豆集团诉百度盗版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百度侵权事实成立,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判决总金额达49.1万元。

此次案件为优酷土豆集团就其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18部影视剧作品,针对百度视频客户端向公众提供播放的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涉及的影视剧作品包括《北京青年》、《终极一班》等。法院认为,互联网视频领域的版权纠纷较为复杂,需要仔细考量各种表现形式下的背后法理。百度公司在此案件中因适用行业“避风港”原则,而优酷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故法院驳回优酷提出的1050万天价赔偿的要求,针对本案涉及到的18部影视作品,百度共计予以优酷49万元损失弥补,片均2万余元。

据了解,在此案中,优酷状告百度通过搜索引擎和流量平台直接为用户提供视频服务,而这些视频服务是由优酷原发。法院认为,在百度的搜索结果页中,明显区分了涉案视频的结果与其他搜索结果列表,涉案视频结果为与其他搜索结果上方,为页面显著位置,并且包含了海报、导演、简洁、聚集列表等完整信息,同时播放框上显示有www.tudou.com字样。此外,在视频播放中,可以检测到原发网站的URL地址,在浏览器打开该地址,即为原发网站地址。因此种种证据都证明,百度虽然对视频播放呈现一定程度的干预,但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据了解,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第22条被认为是美国“避风港”原则的翻版。一般来说,“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需要符合五种条件:一、网络服务提供商公示自身的信息;二、不能对上传的作品进行任何的改动和编辑;三、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上传的作品为侵权作品;四、没有直接获利;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删除。法律专家表示,在本案中,搜索引擎相当于以往的视频网站角色,视频网站则相当于以往的上传视频者的角色,市场中的角色由于技术的发展有所变化,但适用的法律标准始终如一。

“法院针对片均两万元的损失弥补判决,实际是支持了百度的观点和立场”,业内专家对此表示,“如果以“版权”问题来束缚互联网发展,短期看会大幅减少视频网站流量,长期看更是不利于整体市场的均衡发展,优酷这样的诉讼无疑是与用户再一次站到了对立面。”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信息存储空间的判断标准是,平台上的内容是不是根据系统自动指令由用户上传并发布的,只要不是百度自己上传,而是根据一套系统和固定程序自动接收用户上传,就属典型的信息存储空间。因而在本案中,优酷等视频网站根据业内规则,向搜索引擎开放内容,允许搜索引擎爬虫抓取内容,这是一种主动发布。同时搜索引擎调取视频源,以更符合用户体验的方式在呈现上予以优化,既为视频网站带去流量,也满足了网民需求,同时符合搜索引擎“最短距离满足用户所需”的宗旨,是一个多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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