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域名和无线网址的保护越来越重要,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网上权益,记者专门采访了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商建刚律师,商律师为我们详解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建议大家利用这些法律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域名和无线网址都是互联网商权利保护的边界,先看一下域名争议的解决规则,大家知道什么是域名争议吗?域名争议就是一方注册了一个域名,刚才我们的域名仲裁的专家已经介绍了域名正义,认为一方侵权他的权利,双方发生了争议,我们是在打民事官司在法院里面去处理,还是在网上就可以进行,我们域名争议它是有那么一个网上的平台,域名正义解决中心,一方把他的请求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过去就可以了,不需要像老百姓打官司需要跑到法院里面开庭,面对面的见面,经常我的客户,我把案子做完了以后也不知道长什么样,所有的工作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是这样的一件事,我们看看域名的规则在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那么这样一种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商标使用权的行为,有一个品牌和它相同,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加一个数字或者说什么样的词,我们认为相近似,加一个没有特殊含义的,曾经有人把谷歌和百度连在一起注册成域名叫GOOGLEBAI,是侵犯谷歌的还是侵犯摆渡的权利,如果您将他人的商标注册成为域名、无线网址,并且通过这个域名、无线网址来进行相关的电子商务,这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有很多的骗子就利用这个设计了骗局,进行网络诈骗,大家要警惕。大家想如果没有进行电子商务,仅仅是注册了一个品牌的名称,对这个品牌的名称进行一个评论,对这个品牌的名称进行消费者的保护,是不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法律有一项这个规定,另外一个解释说,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怎么样去判断它是否构成侵权或者竞争,应当符合四项标准。第一项是原告方请求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第二项是刚才讲的那一条,域名和商标之间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产生混淆的事实上的结果,第三个被告方对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第四个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骗子设计的网络诈骗无疑是具有恶意的,甚至是触犯了刑律。大家看一下第一条,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大家想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它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商标权是民事权益吗?是,商标权当然是一种民事权益,在中国商标权是一种民事权益,那在印度是不是民事权益,我拥有中国的商标权,你可以说在中国这个讨论说是一个民事权益,如果说我把这个时间、地点摆在印度,我拥有一项中国的商标权,那么他能在印度,在印度的域名下注册了中国某一个品牌的商标,这个是不是一种民事权益呢?这个边界在哪里,这个民事权益是不是要结合互联网的特点,给他一个边界,我们知道一个民事权益是在一个国家来进行保护,它有地域性,中国商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商标,它并没有全球的商标的概念,而互联网是没有边界,所以这就需要和民事权利当中给一个边界。
第三个法条,如果被告有以下五种行为,法院认为它是有恶意的,怎么判断它是有恶意的,刚才讲了恶意的四大条件。第一种就是为了商业的目的注册他人的商标,我刚才分享的第一个司法解释也是这样,如果你把和他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域名的话,是对别人注册商标权的侵犯或者说淡化,这些都不是法律所允许的。第二类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的在线占点的。第三个是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在域名有一些很好的通用名称,它是没有任何和商标权产生冲突的,比如饭店、律师、论坛,这样的域名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它具有很强的商业价值,我指的是,比方说注册一个阿迪达斯的域名,你可能是为了目的,一般会推定你是把这个域名卖给阿迪达斯。第四个是注册域名自己不使用,也不准备使用,是为了组织他们注册该域名的,刚才我们在介绍有一个日升期,如果有一个权利人,或者在线的权利人,它没有在这个日升期内去注册这样一个域名的话他人是不是可以去注册,你说我组织他去注册,我们的法律上已经给了你时间,给了你30天,30天你依然不去注册,人家在过了日升期再注册,你还能说组织别陈去注册啊,组织到什么时候,我们曾经处理一个案子,有一个权利人注册的目的没有使用,也不准备使用,组织了我的注册,但是这个时间是在日升期之后的9年以后,就是说他自己9年不去注册这样一个域名,我们今天探讨的话题是“保护知识产权 赢在网络时代”,就是说知识产权也是一种相对权,它不是一种绝对权,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积极在互联网的领域注册自己的商标权益也是权利人的一项义务,我拥有知识产权,你互联网就要保护我,哪怕我9年、10年不注册,一旦你要注册,就可以对你提起域名争议的程序。法律也认为,如果报告证明在纠纷发生之前,这个域名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而且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也就是说我虽然注册了这个域名符合刚才讲的这四项条件,但是我通过我的使用来区别了我这个域名所和原来的商标之间的差别,使得我这个域名和网站获得了第二个行业,如果是这样的话,法律会给你这个公正。对于无论是从
域名注册来讲、权利来讲,不去注册你所新颖的域名,使域名处在不确定状态,总归是一个风险,如果有人注册这个域名,他可以把域名正当的使用,并且能够通过它的使用来证明它对这个域名是不具有恶意的。这就是相关的规则。
我们看一下案例,我自己做了一些案例,原告是一个著名的品牌,被告是一个个人,个人把商标后面叫了一个shop,或者商标后面加了一个数字,或者商标前面加了一个china,然后进行电子商务网站,法人认为是侵权的。有一个个人注册了这么一个域名,著名的文学家周立波先生的文学网站,但是我们上海有一位滑稽演员,另外同名同姓的提出争议,他就获得了这样一个域名。就在想这个名字和拼音之间是不是一定有对应性,我们知道通过拼音和这个汉字之间它可以有无数种拼法,是不是这个拼音和这么一个在目前来讲,这个有名的滑稽演员和曾经历史上的文学家之间到底对应哪一个,这些是不是需要有一些边界。
我们也找了境外的一个案子,这个案子是在美国的国际仲裁论坛这样一个仲裁中心的裁决,这个人他是很有名的人物,叫朱丽叶罗伯茨的这么一个人,他是一个名人,在科技也界有很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他把的姓和名拼其他进行域名,投诉人就投诉,投诉人认为我是很有名的人,你是一种侵权行为。专家认为,你要证明你这个名字很有名,你要证明除了叫名字之外,还具有商标法的意义,姓名权在域名里面是不保护,刚才法条说有民事权益,民事权益不等于商品标识的权益,商品标识权益是民事权益的一种,你一定要把它进商业领域,专家认为你要让它具有普通话层面上的商标权的含义,也就是说你不但是一个名字,而且还要是一个商标。就像乔丹一样,不仅是个体育明星,而且他还是个品,商业化。姚明呢?姚明到目前为止,我印象当中好像还是一个名人,好像很少看到姚明牌的餐厅吗?有姚明餐厅吗?只有姚餐厅,就是没有把它作为商标来使用。虽然个人很有知名度,但是个人没有作为一种商标化的权利,所以法律不给你保护。
域名和商标的边界在哪里,当我讲一个案例的时候,因为这个案子已经发生了,他怎么判都有他的道理,我们说整个域名、无线网址他面对的是互联网领域,是全球的,互联网是圆的,互联网也是平的,他没有边界,而商标它是有国界的,他们之间就会产生冲突,我个人认为还是要把它分分开,任何的争议它不是一个个人对全世界的争议,而是双方的争议,也就是说当一个争议发生了之后,有争议的双方,有原告方、被告方、申请方和被申请方,权利归属于哪一方,主要是在双方而言,这是解决我们纠纷的第一个前提,第二个,因为我们有不同的技术特点,所以我们应该是要把这个规则要适当的改变,我们知道在1999年,统一域名的解决办法实施规则当中,首次提出来叫域名的反向掠夺这个概念,一方面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减少网民的血汗钱被骗,另外一方面也有在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权这个武器,去抢夺别人合法注册的域名,那么这个规则在2000年的CNNIC的
中文域名解决办法当中也是提出来了,现在是取消了这样一个规则,现在是没有这样的条款,在中国法的条款中没有域名法侵夺的概念。整个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会导致大家很可能更加在乎网站本身更加偏重于搜索引擎的技术,这些特制决定了不仅单单的根据域名本身判断是否有恶意,而应该回归到问题的本原,域名的注册应该是开放的,过了日升期以后人人都好注册,但是在使用当中并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话,我应该是允许这么一段宽容期存在,就是把它放在一种不待定的看待,你仅仅注册一个耐克的商标,注册在那里并没有构成对他人的伤害,如果一旦使用,可能侵害人家商标权,当我发现这种侵权行为的时候,我再对这个相关的情况进行追溯,这样的话,使得整个互联网的环境下,各个权利都有边界,各个权利又能够和谐的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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